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皖 1203 民初 2960 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 科 技 工 业 园 星 汉 路 19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4404007778052708。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喜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办北园社区前进东路北侧 33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U80YOQ(1-1)。
法定代表人:姚格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广东千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葵灵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建设路 178 号院内 7 号楼二楼西段20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1MA8LHMQ687。
法定代表人:刘如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诉被告安徽喜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盛堂公司)、安徽葵灵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灵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 年 6 月 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臣倍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喜盛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葵灵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臣倍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 ”标识的被控侵权商品;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相关合理维权费用支出)人民币 500000 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我国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标杆企业,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原告最早于 2005 年 10 月14 日取得第 3839270 号“汤臣倍健”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0 类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自 2012 年起, 该商标多次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后,出于品牌升级需要,原告分别在 2020 年申请注册第45728072 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5 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在 2021 年申请注册第 55679184 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5 类营养补充剂、维生素补充片、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上。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推广,“汤臣倍健”系列商标已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市场价值和品牌声誉。2022 年 11 月,原告在快手平台发现被告二经营的“维哈维葵灵专卖店”正在热销一款标有“ ”标识的“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片”商品,且商品销售链接众多,销售数量巨大, 此外,被告二还多次在快手平台上开设直播销售该商品。经过进一步检索发现,该商品在拼多多、淘宝平台均有销售。为保全证据,原告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在快手平台“维哈维葵灵专卖店”购得该商品,同时对快手平台上有关“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片” 商品的销售页面、宣传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并通过直接购买方式分别在拼多多、淘宝平台购得该商品。通过商品实物验证,“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片”包装正面显著标注“ ”标识,侧面标明生产厂家为被告一,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634122106168”。
经 查 明 , “ 汤 臣 世 家 ” 文 字 商 标 及 生 产 许 可 证 号“SC10634122106168”持有人均为被告一。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联系电话一致,被告二注册地址与被告一的股东临泉耀盛堂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一致,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片”系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的侵权商品。原告认为,“汤臣倍健”系列商标依法注册,经过长期使用与持续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的被控侵权商品“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片”为保健食品,与原告“汤臣倍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比,属于相同商品,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汤臣倍健”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 ”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喜盛堂公司辩称:一、汤臣倍健公司虽合法拥有“汤臣倍健”系列商标,但本案中仅有一个被控侵权标识,本案构成请求权竞合,汤臣倍健公司作为权利人有权就基于案涉 3 个注册商标的多个请求权择一行使;如汤臣倍健公司同时行使全部请求权, 根据诉的预备合并理论,汤臣倍健公司应明确前述各项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在先位之诉(先位请求)已达目的(即有理由、已获裁判支持)时,后位之诉(后位请求)即消灭,法院应当同时判决驳回后位之诉(后位请求),且汤臣倍健公司此后不得再就任何一个请求权重复起诉;在先位之诉不合法或无理由时,法院才应当对后位之诉继续审理和判决,最终法院应对前述多个请求权一并裁判,且汤臣倍健公司此后不得再就任何一个请求权重复起诉。二、其公司不构成对汤臣倍健公司案涉第 3839270 号注册商标的侵权,汤臣倍健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首先,其公司没有攀附或侵害汤臣倍健公司案涉商标的主观故意和可能。其次,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及瓶体上对“汤臣世家”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第三、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也没有误导公众,致使汤臣倍健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最后,其公司开始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是2022 年底,持续时间短,且生产规模小,售价低,每瓶单价只有8 元左右,其公司通过被控侵权商品获利不多。并且,汤臣倍健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或喜盛堂公司的实际获利情况,汤臣倍健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其公司不构成对汤臣倍健公司涉案第 45728072 号注册商标的侵权,汤臣倍健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法应予以驳回。第一、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第 45728072 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的种类不同,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到的商品未落入案涉第 45728072 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的种类范围。第二、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第 45728072 号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汤臣世家” 中文汉字与案涉第45728072 号注册商标中的“汤臣倍健”,不仅字体、大小有明显区别,而且后两个字的发音、含义也完全不同,甚至毫无关联。另外,虽然汤臣倍健公司也有一款商品是“氨糖软骨素钙片”, 但该款商品上使用的是汤臣倍健公司的另外一个注册商标即“KEYLID 健力多”,而非案涉第 45728072 号注册商标“汤臣倍健”,“汤臣倍健”在该款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品牌使用。第三、其公司主观上没有攀附汤臣倍健公司涉案第 45728072 号注册商标的故意和可能。第四、其公司开始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是 2022 年底,持续时间短,且生产规模小,售价低,每瓶单价只有 8 元左右,其公司通过被控侵权商品获利不多。四、汤臣倍健公司主张的第案涉 55679184 号注册商标系图形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为文字加图形,二者明显不同, 并且,汤臣倍健公司既未举证证明案涉第 55679184 号注册商标目前仍在实际持续使用,且标识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相同或近似商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或其公司的实际获利情况,故汤臣倍健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葵灵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 年 10 月 14 日,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 3839270 号“汤臣倍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后经续展至 2025 年 10月 13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30 类:非医用蜂王浆;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截止)。 2011 年 5 月 20 日,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第 3839270 号“汤臣倍健”商标转让给汤臣倍健公司。2010 年 6 月 28 日,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919694 号“汤臣倍健”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自 2010 年 6 月 28日至 2020 年 6 月 27 日,后经续展至 2030 年 6 月 27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药物胶囊;医用生物制剂;片剂;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添加剂; 婴儿奶粉(截止)。2011 年 5 月 20 日,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第 5919694 号“汤臣倍健”商标转让给汤臣倍健公司。2019 年 10 月 7 日,汤臣倍健公司经核准注册第 30987886 号“ ”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 2019 年 10 月 7 日至 2029 年 10 月 6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维生素制剂;片剂;胶丸;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婴儿奶粉;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宠物尿布(截止)。2020 年 2 月 21 日,汤臣倍健公司经核准注册第 39495003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2月 20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人用药;片剂;胶丸;维生素补充片;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制剂;驱昆虫剂;外科敷料(截止)。2020 年 5 月,汤臣倍健公司启动品牌升级, 启用新商标LOGO 标志“ ”。2020 年 12 月 21 日,汤臣倍健公司经核准注册第 45728072 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0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 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人用药;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消毒纸巾;外科敷料;出牙剂(截止)。2022 年 3 月 21 日,汤臣倍健公司经核准注册第 59171890A 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至 2032 年 3 月 20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医用营养品; 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酵母膳食外充剂;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巴西莓粉膳食补充剂;宠物用维生素(截止)。汤臣倍健公司通过明星代言等形式对“汤臣倍健”商标品牌及其产品进行持续宣传、推广,该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普通知晓, 第 3839270 号“汤臣倍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汤臣倍健公司举证的(2022)粤广南粤第 24949 号公证书表明,汤臣倍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思豪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该公证处对其从快手平台上购买的有关商品的收取及网上物流查询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及无线网络进行了搜索、查询操作,该过程显示购买的商品为被告葵灵公司经营的“维哈维葵灵专卖店”销售的“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商品详情页面截屏并对收取的实物拍照后取得图片,后对购买的十二盒中的十盒商品进行了封存。上述购买的商品在包装正面、背面及产品内部瓶体包装均标有 “ ”标识,侧面标明生产厂家为喜盛堂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634122106168”,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
汤臣倍健公司为购买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 99.8 元,花费公证费1500 元。
2022 年 12 月 27 日,汤臣倍健公司支付 59.8 元从淘宝平台上的“兴同济大药房旗舰店”店铺购买“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 六盒,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 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汤臣倍健公司支付 62.41 元从拼多多平台上的“亿康甄选”店铺购买“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十一盒,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6 日。上述购买的商品在包装正面、背面及产品内部瓶体包装均标有“汤臣世家”标识,侧面标明生产厂家为喜盛堂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634122106168”。2022 年 12 月 13 日,汤臣倍健公司分别对被控侵权商品在淘宝及拼多多平台的销售页面录屏截屏后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2022 年 12 月 28 日,汤臣倍健公司对喜盛堂公司在快手平台经营的店铺“妍希堂喜盛堂专卖店”的销售页面录屏截屏后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2022 年 12 月 28 日, 汤臣倍健公司对喜盛堂公司生产的“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在快手平台直播销售平台的销售页面录屏截屏后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另查明:喜盛堂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022 年 1 月 21日,喜盛堂公司经核准注册第 55102433 号商标“汤臣世家”,注册有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32 年 1 月 20 日。核定使用商品第 32 类:啤酒;汽水;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 果子晶;果子粉;乳清饮料;制服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生产许可证 号为“SC10634122106168”的持有人为喜盛堂公司。
葵灵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上述事实有喜盛堂公司、葵灵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汤臣倍健公司第 3839270 号“汤臣倍健”、第 5919694 号“汤臣倍健”、第 30987886 号“ ”、第 39495003 号“ ”、第 45728072号“ ”、第 59171890A 号“ ”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22)粤广南粤第 24949 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汤臣倍健公司系案涉第 3839270 号“汤臣倍健”、第 5919694 号“汤臣倍健”、第 30987886 号“ ”、第 39495003 号“ ”、第 45728072 号“ ”、第 59171890A 号“ ”商标的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期内,故汤臣倍健公司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的成分、宣传功效属于营养食品、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与汤臣倍健公司享有的第3839270 号“汤臣倍健”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第 5919694 号“汤臣倍健”商标核定使用的“片剂、维生素制剂”、第 45728072 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第59171890A 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第 30987886 号“ ”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第 39495003 号“ ”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属于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品显著标注“ ”标识、“汤臣世家”文字标识,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将被控侵权标识“汤臣世家”标识与汤臣倍健公司案涉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排列结构相同,前面两个字均是“汤臣”二字,根据汤臣倍健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汤臣倍健”商标在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及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汤臣倍健”注册商标或与汤臣倍健公司具有特定联系, 造成混淆,故被控侵权标识“汤臣世家”与汤臣倍健公司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将被被控侵权标识“ ”与汤臣倍健公司案涉商标进行比对,虽然“汤臣世家”系注册商标,但该标识是彩色“ 汤臣世家” 文字及图形的组合体, 直接使用了原告“ ”图文商标中最主要识别特征“ ”图形结构, 与原注册商标相比已产生了显著变化,超出了“汤臣世家”文字注册商标的范围,不属于对原文字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喜盛堂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图形文字组合商标,也必然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被控侵权商品与汤臣倍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综上,喜盛堂公司侵害了汤臣倍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葵灵公司在其快手平台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亦应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汤臣倍健公司同时主张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属于请求权竞合,对喜盛堂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汤臣倍健公司要求喜盛堂公司、葵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但未能举证证明因喜盛堂公司、葵灵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喜盛堂公司、葵灵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汤臣倍健公司的知名度,喜盛堂公司、葵灵公司实施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产品的价格、侵权时间、侵权所在地经济状况及汤臣倍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喜盛堂公司赔偿汤臣倍健公司 60000 元(含维权合理开支)。葵灵公司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000 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喜盛堂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葵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喜盛堂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 、“汤臣世家”标识的被控侵权商品;
二、被告安徽葵灵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汤臣倍健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 、“汤臣世家”标识的被控侵权商品;
三、被告安徽喜盛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60000 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四、被告安徽葵灵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6000 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五、驳回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减半收取 4400 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819 元,被告安徽喜盛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528元,安徽葵灵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5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巫英英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标的款账号
(请在转账单的附言栏中注明案号、法官姓名、当事人姓名并在转款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2082501021000014325027107